法院
被告担部分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管理方,应妥善管理、充分维护站内乘车秩序及乘客乘车安全。
本案中,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孙女士认为司机突然打开后门,操作不当,导致后门涌入乘客将她挤倒受伤。法院认为,孙女士上车时是始发站,乘客较多,司机在车辆停稳后打开后门以方便乘客上车并无不当,且孙女士受伤是乘客相互拥挤上车所致,与司机的操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公交公司对孙女士所受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各项费用共计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