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杭州日风电气的一名普通员工,经常要出差,但出差期间碰到法定节假日公司并没有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这位职工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情况。经余杭区人社局和仓前街道调查发现,这家被投诉的公司涉及出差的岗位是售后服务岗位,这些岗位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出差时按天给予出差补贴,并在年终考核时给出差人员一定奖励作为补偿。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问题,余杭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按规定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另外支付150%的工资报酬。但即使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都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另外,认定加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在标准工时外延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间必须是在为单位工作。如果员工出差是按照企业的要求正常工作的,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该属于加班。但是,如果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在外地并没有工作,只不过休息的地点从他自己的家换到了出差地点的,企业可以不发放加班费。
实际上,企业较难证明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出差是否在工作,但是企业可以针对出差设置一些类似于出差津贴之类的补助,与员工在合同中,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一定标准和比例的补助来补偿出差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