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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检方三年受理"少女杀婴"案23件 早恋怀孕是发案主因

发布时间:2016-05-24 21:08:31  |   来源:新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张慧慧
广州市南沙区16岁的少女小何发现自己的身体有了一些奇妙的变化——腹部时常出现镇痛。“少女杀婴”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产后恢复期,除了犯罪手段极度残忍,无法认定为故意杀

   未成年少女 杀婴案件不起诉率达23.1%

  据统计,相对于 未成年少女 ,成年少女杀婴的原因较为多样,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杀婴的5件5人,占成年少女杀婴案件比例的50%;18至19岁间因 早恋 怀孕,不敢告诉他人,分娩后将新生儿杀死的4件4人,占此类案件比例的40%;因精神疾病而杀婴的1件1人,占案件比例10%。

  统计显示,有45.4%的涉案成年少女系因分娩后家庭不和谐,或因家庭困难、自身性格特点使然而实施了 杀婴行为 ;有10%的涉案成年少女在产后处于不稳定的精神状态,未得到及时疏导而出现严重精神问题,引发悲剧。

  据介绍,广东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对涉案少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 未成年少女 杀婴案件普遍坚持了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 未成年少女 杀婴案件的不起诉率为23.1%,高于对一般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率;对于成年少女杀婴案件基本都起诉和判决有罪,但判决量刑较轻,除1件1人因精神问题强制医疗外,成年少女杀婴案件均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决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3年2个月至15年不等刑罚。

  “我们在办案中注重充分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涉及到未成年人及其个人隐私的,无论案件最后诉或不诉,相关案件处理部门均启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成年少女,检察机关也会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而建议法院对其不公开审理。”王霞说。

  ●揭秘办案:检察官办案不戴“有色眼镜”

  王霞介绍, 未成年少女 “未婚先孕”一直为我国传统观念所不齿,广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贯彻“不受歧视”的司法原则。“作为办案人,一个少女无论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而导致怀孕,我们也不能因为对其行为的不认同而将其诉于先行的‘道德审判’,从而带着‘伤风败俗’、‘社会影响恶劣’的有色眼镜来评价其后续行为。”

  “‘少女杀婴’案件的大部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案发后悔罪态度好,再犯率低,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一般不宜从重处理,从轻处理更为适宜,应区分不同案件情况,分别处理。”

  目前,广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应用和探索对“情节轻微”的少女杀婴案涉案人员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和起诉并建议适用缓刑,但对于已满20周岁的成年女性杀害自己婴儿的,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轻微”,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杀害自己的婴儿,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一定后果且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也不认定为“情节轻微”。

  同时,广东检察机关在对该类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以不羁押为原则。“少女杀婴”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产后恢复期,除了犯罪手段极度残忍,无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情况外,广东检察机关都尽可能不采取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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