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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检方三年受理"少女杀婴"案23件 早恋怀孕是发案主因

发布时间:2016-05-24 21:08:31  |   来源:新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张慧慧
广州市南沙区16岁的少女小何发现自己的身体有了一些奇妙的变化——腹部时常出现镇痛。“少女杀婴”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产后恢复期,除了犯罪手段极度残忍,无法认定为故意杀

   16岁少女怀孕竟认为肚里“生了虫子”

  广州市南沙区16岁的少女小何发现自己的身体有了一些奇妙的变化——腹部时常出现镇痛。她怀疑肚子里面“生了虫子”,于是到医院消化科挂号看病,就医期间突然觉得内急,上洗手间时竟分娩出了一名男婴,惊慌失措之下,她连忙用手纸堵塞新生儿的嘴巴,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最终导致婴儿死亡。最终,小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小何的境遇并非个例。六一前夕,广东省检察院于5月24日披露了“少女杀婴”现象:2013至2015年间,广东检察机关共受理“少女杀婴”案件共23件24人,其中 未成年少女 杀婴案13件14人,占整体案件的比例为56.5%。

  检察官表示,对社会常识和法律知识的无知是酿成悲剧的主因,但这还不能完全归结成是她们自身的过错。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映 韦磊 王磊

   早恋 怀孕和家庭矛盾是发案的主因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来看,18岁以下的 未成年少女 杀婴案多为 早恋 怀孕且不敢告知他人,而成年少女杀婴的动机多因家庭矛盾。”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未检办主任王霞说,在近几年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涉案 未成年少女 因 早恋 怀孕的占 未成年少女 杀婴案件的92.3%,而被强奸怀孕的只有1件1人。这些 未成年少女 怀孕后都不敢告诉他人,其中有2人连自己怀孕都不知道,均是在分娩后就将新生儿杀死。

  “性道德观教育不到位是 未成年少女 杀婴案的一个根本原因,在这92.3%的同类案件中,‘偷尝禁果’的 未成年少女 怀孕后无一例外都遭到男方抛弃。性道德教育的不到位,未成年人未能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为‘少女杀婴’案件的发生制造了‘契机’。”

  例如: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小周(案发时17岁)故意杀人一案,周某某 早恋 怀孕,其男友知道有孕后将其抛弃,最终小周在生下新生儿的当天将其杀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又如: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办理的小红(案发时17岁)故意杀人一案,小红不与父母同居,在外和多名男性有染,最终导致自己怀孕,在生下新生儿当日将其杀害。

  “青少年性早熟与性道德观的偏差、性知识的匮乏在涉案人员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王霞说,这些少女杀婴案件中,有15.4%的 未成年少女 在怀孕后一直不知道自己怀孕,如广州南沙区的小何,还以为肚里“生了虫子”,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说法在“少女杀婴”案件中所占比例并非少数。

   八成 未成年少女 明知怀孕不敢声张

  据介绍,近几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同类案件中,有84.6%的 未成年少女 在明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基于羞耻、惶恐的心理而不敢将情况告诉他人,选择在生下新生儿后将其杀死。如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经办的未成年人小梁(案发时17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小梁辍学务工,后被老乡强奸,事后不敢报案,发现自己怀孕后也不敢声张,最后杀死分娩的新生儿。

  检察官表示,这一情况与我国对 未成年少女 产子救护的社会救助体系不发达有着根本关系。纵观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于 未成年少女 未婚先孕的救助途径十分落后,未婚妈妈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没有任何途径能得到救助。在她们尚未充分准备好迎接新生命到来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往往会选择最直接、最简单、最粗暴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困难。在她们看来,类似的处理方式是她们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更让人心酸的是,所有的涉案未成年人在供述中都提到自己事后存在“孩子是自己的,怎么处理是自己的事”等自我安慰的表述。由于我国“家天下”传统思想的延续,未成年人往往仅被认为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在此观念的影响下,涉案未成年人可能也认为自己就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涉案未成年人虽然也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伤害新生儿,但几乎没有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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