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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3年突然被口头辞退 62岁清洁工状告陕师大

发布时间:2015-08-01 06:22:1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贾晨  |   责任编辑:徐美娟
去年,只上过初中的垃圾清运工张安民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将他的原雇主——陕西师范大学告上法庭。去年4月30日,张安民突然收到上级领导口头通知,因为年纪大,他被辞退了。

图片来自网络

  被告陕西师范大学的代理人辩称,一、原告要求赔偿金不能成立,2013年8月7日原告年满60周岁,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二、原告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然按照该合同履行且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三、原告要求加班费不能成立,原告每天上班只有3—4小时,且原告并未就存在加班提供相关证据;四、原告要求带薪休假的请求已超过一年时效,原告只能请求2013年年休假工资575元,且学校存在寒暑假,对于有寒暑假的单位不存在带薪年休假;五、原告要求社保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保不能补办,故不应得到支持。

  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垃圾处理工作。2014年4月30日,被告以原告年龄大不适合岗位为由口头通知原告离职。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28日止。岗位为垃圾清运。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的休假实行每周轮流休假一天。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原告离职前月均工资为1561.94元。

  雁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张安民违法解除赔偿金40610.44元。2、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张安民年休假工资1436.27元。3、驳回原告张安民的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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