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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并支付年假工资
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的一审中,张安民认为,13年间,他从未享受过一天节假日,每日工作10余小时,学校未支付任何加班费,也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将他辞退后,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今未给他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导致他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陕西师范大学)支付原告赔偿金3.9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5月至2014年5月加班费30.035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1年5月份至2014年5月份应带薪年假工资2.691万元;5、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办理社保手续,原告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损失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