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华海公司主张发生事故的当时张某系擅自串岗至其他岗位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从而受到事故伤害。因其在被告送达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事项,且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依据其调查内容认定张某经公司指派从事波纹管注水试压工作,从而遭受事故伤害并无不当。而张某作为原告华海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男子上班时间被炸伤获认工伤 公司上诉被驳回
员工张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被炸伤,之后,公司并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只好向人社局自行申请,经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但公司对此持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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