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第三人张某系原告华海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1月3日上班期间,张某在给波纹管注水试压过程中因波纹管压力过大发生爆炸而被炸伤。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综合征。伤害事故发生后,华海公司没有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月4日,张某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在接到张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遂认定张某为工伤,并向华海公司及张某送达。华海公司不服,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14年8月4日,华海公司收到复议机关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的复议决定书。华海公司对兰人社工伤字(2014)248号工伤认定决定依旧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