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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行为记录不应该成为“羞辱罚”

发布时间:2015-04-07 18:46:15  |   来源:光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蒲怡然
一般人的印象中,最突出和最典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当属各个旅游景点常见的“××到此一游”,以及违反规定爬上雕塑、文物,以夸张恶俗的姿态取景照相等。

  然而,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记录终究只是一种记录,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能把它当成公共信息,人人得而用之。游客出现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有的被媒体曝光,受到了舆论谴责,有的受到了行政处罚,有的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他们都因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受到了处罚,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他们的不文明行为被旅游管理部门记入数据库,对他们的处罚就应当到此为止。如果继续在各种场合无限制使用这些信息,比如把某个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视频资料在景区滚动播放,就无异于对这些游客进行法外施罚,无异于对他们施行“羞辱罚”,这与现代社会尊重公民权利、保护公民隐私的文明规则是背道而驰的。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也是一种诚信记录。被记入旅游管理部门数据库的游客,其个人信息被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景区掌握,成为“游客动态信息”的一部分,但它们顶多具有一定的“预警”功能(比如景区如果发现一些有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集中前来游览,就应当密切关注这些游客的动态),旅游管理部门和景区不能把这些游客列入“黑名单”,限制他们正常的旅游消费行为。《办法》还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但是必须明确,这主要是出于信息共享的需要,除非有其他原因,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不能仅仅因为这些游客有过不文明行为,就对他们正常的民事行为作出限制。还是那个道理,这些游客已经为不文明行为付出了代价,对他们的同一行为不应重复处罚。

  国家旅游局的《办法》既是对游客的约束,也应当是对旅游管理部门的约束——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记录、规范使用,而不能想怎么记就怎么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所以《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要依法处罚和记录,这些处罚和记录本身,也必须是“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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