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行为记录不能成为“羞辱罚”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日前下发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由此全面铺开,记录信息保存期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出游从一种小众、高档的时髦消费,演变成为一种大众、普及的生活方式。在此过程中,一些不文明行为被游客带上旅途,并在群体效应中被聚焦、放大,往往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此次国家旅游局专门出台《办法》,对于完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般人的印象中,最突出和最典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当属各个旅游景点常见的“××到此一游”,以及违反规定爬上雕塑、文物,以夸张恶俗的姿态取景照相等。在上述《办法》中,“××到此一游”和恶俗照相可视为“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范围。其他如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也被定性为“游客不文明行为”。游客如果出现这些行为并被采集到相关信息,将被记入旅游管理部门的数据库,至少在一到两年内,该记录将成为游客身上一个抹不掉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