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正常
判刑5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城、西城、海淀、朝阳等区,多次以骑自行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向被害人李某、马某等共计79人强行索要现金33万余元、美元2000元及千足金挂坠1个。案发后,李某在家属配合下退赔一名被害人赃款人民币5150元。其余赃款、物均未起获。
司法鉴定证实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就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相关鉴定机构做过三次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的定性,因此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是否应以诈骗罪定罪,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均提到李某犯罪时,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法院考虑了被告人李某确实智力发育迟滞的事实,加之李某已在家属的积极配合下退赔了大部分赃款、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