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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设限“最低消费”何以屡遭执法难

发布时间:2015-03-18 19:51:3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毛锦伟  |   责任编辑:胡擎银
多年来,餐饮业坚守多条“霸王条款”,饱受诟病。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最低消费”成了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上海一些饭店仍我行我素。可没想到,投诉的过程却颇费周折。

  有关部门东推西挡,消费者维权无门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餐饮经营者如设最低消费,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此外,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向“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条款说“不”。去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据此,同样遭遇“最低消费”的上海市民张先生,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商城路上的一家有最低消费的景观餐厅。可没想到,投诉的过程却颇费周折。

  根据有关规定,本市的相关投诉转到了上海市商务委。3月10日,商务委给张先生发来一条短信,称商务委处理不了类似投诉。商务委认为,如餐饮企业明码标示最低消费的,应由物价部门处理;如餐饮企业未事先告知最低消费,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消费的,则应由工商部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投诉转至分管物价的市发改委,发改委“退单”;转至市工商局,工商局一样犯难:由于餐厅电话确认中已明确告知包房有最低消费,不存在强迫消费。

  “禁令”何时不再形同虚设

  记者翻阅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记录,春节前后,关于最低消费的投诉有近百起。甚至一些消费者坐下来点了菜,却因达不到最低消费标准被餐厅“请走”。

  消费者遭遇最低消费,往往无可奈何。相关的投诉流转于商务、工商等部门,迟迟得不到最终处理。尽管明令禁止,且罚责不低,但是,谁来执起规范和处罚的“利剑”,至今仍不明确,而这也正是一些饭店敢于我行我素的根源所在。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相较其他规定而言,《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商务部门完全可以据此给予设最低消费的商家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同时也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来处罚。

  在采访中,记者就此多次联系了上海市商务委,对方仅笼统地回复记者,相关问题仍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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