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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十统一”推行民营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0 16:20:15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文军  |   责任编辑:刘娟
该县为在民营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县乡镇医院全部为民营化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沭阳县乡镇医院推行基本国家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五是统一药品销售价格。乡镇医院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省集中采购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确定的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自行采购的目录外药物,按国家及省规定销售价格标准。

  六是统一诊疗费收取标准。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门诊接诊病人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参加医保或新农合人员按个人只支付2元现金执行;因病情连续治疗的,每天只能收取一次诊疗费。

  七是实行统一的采购付款制度。各乡镇医院采购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通过县卫计委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统一支付,即乡镇医院采购的基本药物本月25日前将上月采购的基本药物款汇入结算专户,卫计委再从结算专户将上月配送药品款支付给各药品配送企业。

  八是统一信息系统。全县各乡镇医院同步在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建立基本药物进销存管理,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等业务收入统一进入该信息系统,并在该系统电脑打印收费收据,不得使用手工票据和其他信息系统管理。

  九是统一财政补助标准。县财政建立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达到目标管理的前提下,财政按基本药物销售金额90%给予补助。

  十是统一考核标准。为了推行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该县专门制定了考核细则,除了日常监督外,年度终了县卫计委对各乡镇医院完成基本药物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勾,并制定了统一的处罚规则,作为分别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配送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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