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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十统一”推行民营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0 16:20:15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周文军  |   责任编辑:刘娟
该县为在民营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县乡镇医院全部为民营化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沭阳县乡镇医院推行基本国家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沭阳县作为在江苏省乡镇医院民营化改革比较早的县份,全县乡镇医院早已全部实现了民营化,为了实现全省乡镇医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作为特例,省医改办专门制定《关于推进沭阳县民营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汇报》(苏医改办发 [2014]1号),以特区特批、特事特办的方式,在沭阳县推行民营乡镇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该县为在民营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县乡镇医院全部为民营化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沭阳县乡镇医院推行基本国家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十个方面进行统一,以保证其全县民营乡镇医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一是统一药物采购目录。该县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内,制定了沭阳县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全县所有乡镇医院必须在沭阳县基本药物目录内,合理编制药品采购计划。

  二是统一平台报送采购。按照基本药物在网上集中采购流程,统一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督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县卫计委审核通过后,汇总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采购。

  三是统一县内配送。根据各乡镇医院报送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单,由药品配送企业实行县内上门送达,医院按单收货,按规定完成收验手续。

  四是统一规定基本药品使用比例。各乡镇医院在医护诊疗过程中,基本药物使用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即乡镇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通用药物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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