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广告展板是否算合同引争议
昨日上午,该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王某夫妇俩都来到了法庭。而被告开发商法人却未到庭,只有一位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以及开发商所用的展板是否应承担责任。王某夫妇认为,被告公司公然编造市政规划,虚构城铁规划,理应赔偿。而被告方却表示,其在售楼处展示的地铁示意图,是根据北京某报纸的宣传制作的,并且注明了仅作为示意,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仅仅在售楼处沙盘展示,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二第三条明确约定,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
城铁不作为合同内容
针对被指的虚假宣传,被告答辩称“消息来源是北京某报纸转述某官员的话,说是地铁房山线将与9号线连通,地铁房山线还将南延西进,向南串起窦店琉璃河等。我们认为根据公开媒体制作的展板不构成虚假宣传。”此外,被告表示,根据合同,地铁在小区规划之外,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范围内的广告等即使没有载入合同也有约束力,但是我们的展示恰恰是合同外。”
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并未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审判长遂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