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方指控的环境污染事实,胡志红是承认的,但是,他说交由相关无资质企业处置的决定并非他做出,对对方公司处理方式是“直排”自己也是不知情的。
不过,荣圣化工老总在庭上证言,他认为胡志红等人对他将危险废物排入河是明知的。
省环科院评估
损失达6000余万元
在这样的生意来往中,荣圣化工获得的报酬是每吨220元。如果全部污染物都这样处理的话,他们将获利200万元。
那么,他们给环境造成的损害有多大?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建德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如单计污染修复费用,就向运河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费用按Ⅲ类水功能区为8064万元,按现状Ⅳ类水质计为6048万元。
所以,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昨天庭上,起诉的第二个内容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主要是,建德化工二厂负责人胡志红因为这项生意,得到了10万元的好处费。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此事发生后,新安化工在今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称,“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另外,“建德化工二厂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为原料生产磷酸盐产品的生产装置也已在下属工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建德化工二厂的磷酸盐混合液已无需再向外寻求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