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关注民生安全,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持续组织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危及民生的违法行为。
近日,今年第一批“铁拳”行动中的五大典型案例被正式曝光发布。
案例一:利用不公平手段强制交易
6月20日,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利用不公平手段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7850.5元,罚款187850.5元。
根据投诉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外卖平台上网店检查时发现:消费者必须要在网店“必选产品”中选择商品才能提交订单,完成交易。每一个有效订单收取2次打包费用,其中包含强制消费者选择的“必选产品”打包材料费用。强制消费者选择“必选产品”并支付打包费用,否则无法完成交易的行为实质是以限定方式迫使消费者接受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商家对打包费的定价要贴合成本,以及给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而不是采取侵权的强制方式。
案例二:虚假宣传、经营未备案及过期产品
4月19日,某美容店因虚假宣传、经营未备案及过期化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被没收违法产品1瓶;罚没款合计220050元。
当事人从事按摩、艾灸、拔罐等养生服务经营活动时,在“美容养生价格表”上称能起到治疗、保健功效。店内的宣传海报上也宣传抗衰老,延缓衰落期、防脱生发等功效,但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证明材料。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与此同时,在该店保养护肤区货架上,执法人员现场查获1瓶未拆封未使用的过期化妆品。据了解,当事人同一批次共购进了6瓶,该化妆品无注册备案信息。
当事人经营过期及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已分别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中医养生保健主要通过养生保健方法来预防疾病,并非医疗性活动。国家明确要求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等为名开展虚假宣传。
案例三:价格欺诈、乱收费
8月初,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拟给予罚款。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示的《2021年公摊水电费使用公示》《2022年公摊水电费使用公示》上明确,公共能耗费(公摊水电费)收取标准为0.35元/平方米(含税)。根据支出票据初步核算,2021年和2022年某小区公摊水费实际收取标准应分别为0.18元/月/平方米、0.216元/月/平方米。
当事人使用欺骗性数字标示价格,高于实际标准收取公共能耗费用。经核算,自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当事人共多收取公共能耗费(公摊水电费)584851.47元。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案例四:经营不合格化妆品
3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宾馆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某洗发液97瓶,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21元。
2021年11月,当事人购进某洗发液300瓶,并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在化妆品抽检中,该洗发液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项目被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是一种高效杀菌剂,可以抑制细菌、真菌、霉菌及霉菌的生长。一般用于浴液、香波及洗涤液中作防腐剂。但该成分对皮肤具有刺激性,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案例五:侵犯个人信息
6月,某管理公司因侵犯个人信息被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50000元。
据查,当事人利用某APP收集消费者电话等信息5979条,并打印成42页纸质材料。该公司员工以此来进行贷款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及专利补贴等电话销售。
收集并使用消费者电话等个人信息且未经本人同意,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个人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严禁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时,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舆论宣传、畅通投诉渠道,重拳打击遏制涉及民生领域的消费违法行为,规范商家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文/景美玲 曹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