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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列报有误 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4-01-11 16:20:35  |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者:江苏证监局  |   责任编辑:DH020
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跨期确认收入、政府补助核算方法不准确、长期应收款减值计提不准确、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计量不准确等问题

净利润列报有误 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官网发布《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4〕5号),决定显示,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跨期确认收入、政府补助核算方法不准确、长期应收款减值计提不准确、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计量不准确等问题,净利润列报有误。该事项导致公司2020年报、2021年报、2022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盛安传动股份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跨期确认收入、政府补助核算方法不准确、长期应收款减值计提不准确、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计量不准确等问题,净利润列报有误。该事项导致公司2020年报、2021年报、2022年报、2022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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