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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银行济南分行被罚155万 涉汇票审查不严等5宗违规

发布时间:2023-07-26 15:01:31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99号)显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承保证金来自本行信贷资金、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违规向建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授信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罚款15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东营银行济南分行被罚155万 涉汇票审查不严等5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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