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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法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2-31 08:52:40  |   来源:中国甘肃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许蓉
  原标题:省高法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12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案件涵盖了刑事、

  原标题:省高法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12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起案件,民事类3起案件,行政类2起案件,执行类2起案件。

  案例一:电信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王伟、杜飞龙携带电脑、猫池等作案工具到四川成都市,在被告人彭辉的租住房内测试拨打“网间”电话成功后,便租下一套住宅并安装了宽带,作为拨打网间电话的工作室。2013年5月至7月,彭辉负责看管设备和拨打网间电话,其与被告人王晶晶先后对王伟提供的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的715张SIM卡进行了修改密码、取消增值业务、修改套餐、停机保号等业务操作,并将卡插在猫池上用拨号软件拨打哈尔滨的语音电话,透支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话费共计63万余元。2013年7月至8月,王伟、王晶晶、李勇等人继续作案,造成定西移动公司资费损失合计1917069元。

  【判决】王伟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盗窃罪,判处王伟有期徒刑12年,王晶晶等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新公司)拟在庆阳市西峰区箭道巷修建嘉禾家园,在办理完相关规建手续后开工建设,并经过前期宣传,分别与109名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年底,原告方陆续入住该小区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管理、供水供暖、楼房质量等存在问题,遂109户业主将东新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庆阳中院一审判决东新公司承担109户业主提出的管道维修、地下室漏水、屋面防水等各项费用167万余元。东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保险代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9日王某、丁某共同驾驶邯郸顺成公司的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乌鞘岭隧道出口发生故障,王某停车,由丁某(无驾驶证)掌握方向盘,王某下车松开部分刹车调节装置,约20分钟后与武运公司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追尾相撞,造成客车上人员5死23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武运公司向死者家属及伤者支付理赔款234万元,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武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王某、丁某分别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5年、3年有期徒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丁某、邯郸顺成公司共同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23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王某赔

  偿太平洋保险公司234万元;邯郸顺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短型减速顶”专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短型减速顶”实用新型专利于2003年12月3日获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杨楠、杨志宏、杨恩久。后三人共同决定利用该专利技术入股沈阳中铁。2010年9月,沈阳中铁和减速顶中心同时向兰州铁路局兰渝线“减速顶”项目进行投标,减速顶中心中标签约。后减速顶中心与宁波中铁签订供货合同,于2011年向兰州铁路局进行了供货、安装,并已通过验收,沈阳中铁发现与其产品相同,遂引起诉争。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支持沈阳中铁应得利润4549200元,减速顶中心和宁波中铁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宁波中铁赔偿沈阳中铁4549200元,

  案例五:土地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1996年7月20日,甘谷县政府给原兰州铁路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包括本案诉争土地4.22亩。1999年2月20日,县政府给甘谷油墨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中也包括本案诉争土地4.22亩,土地用途为铁路专用线。2007年1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给兰州铁路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从2007年涉案土地多次转手,2013年第三人汪某取得该地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仓储用地。该证记载的4.22亩土地与省政府颁发给兰州铁路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合。第三人汪某已在诉争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构筑物。兰州铁路局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甘谷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判决】天水中院一审认为,甘谷县政府在明知争议土地使用权已向兰州铁路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同宗土地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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