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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按揭买车未如期还款 销售商将车开走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28 07:56:3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赵方敏  |   责任编辑:沈洁
按揭买车,车主没有如期偿还银行按揭款,所购车辆被汽车销售商直接开走,法院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商返还车主车辆,并给予每天50元赔偿。

  2014年5月30日,张先生付清购车按揭款本金及利息。随后,张先生向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商立即返还车辆,并要求按照每日150元支付从开走车辆之日起交还之日止的赔偿金。

  法庭上,汽车销售商称,双方纠纷是汽车消费贷款服务纠纷。张先生逾期不还款,销售方可以按照合同留置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是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汽车销售商返还原物。庭审中,双方确认汽车销售商自2013年9月24日起到至今实际占有车辆的事实。同时,保证人并不是有权占有人,汽车销售商依据担保合同,留置车辆的理由,不构成其返还车辆的免责事由。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法院结合张先生确实存在的逾期还款行为,酌情认定以每日50元为标准,自2013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汽车销售商将车辆返还原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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