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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车,车主没有如期偿还银行按揭款,所购车辆被汽车销售商直接开走,车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汽车销售商返还车主车辆,并给予每天50元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万盛经开区张先生于2011年4月26日,在九龙坡区一汽车销售商按揭买了一辆小型车。同月,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由汽车销售商为张先生提供贷款担保,约定从购买日到2014年4月26日,共还款4.3万元。
从买车开始,张先生每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还款过程中,张先生因个人经济原因,在2012年四五月及2013年4月,共3个月没有按期支付按揭款。
汽车销售商着急了,2013年9月底,公司工作人员找到张先生,将其车辆开回公司停放,张先生多次要求归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