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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五类低保对象可享受就业成本扣减

发布时间:2018-12-03 09:43:00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朱秋霞 曹耘  |   责任编辑:许蓉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就业、创业、外出务工、从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此举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就业、创业、外出务工、从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此举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救助制度,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我市目前约有2000余名符合条件低保对象将率先享受这一政策利好,降低就业成本,增加家庭收入。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最新下发的《关于扣减五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成本的通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五类人员,可申请享受就业成本扣减待遇。具体包括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参加就业或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外出务工、参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因就业带来的交通、就餐、通信等必要的就业成本,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残疾人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劳动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凡已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或停止就业、创业、务工以及退出扶贫开发项目的人员,不再享受就业成本扣减。

  市民政局救助处处长陈耀辉介绍,为加强城市低保与就业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城市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实现就业脱困,2010年,市民政局联合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的通知》。但由于就业收入、低保金收入、专项救助、工作成本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仍有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选择维持现状,继续靠领取低保金生活。

  2016年,我市出台《关于精准帮扶特困家庭奔小康工程实施意见》时,也明确了鼓励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2017年我市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此次出台的《关于扣减五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成本的通知》,不仅是生活救助与就业救助制度的补充,也是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体现。”陈耀辉介绍,该项政策实际上是在以往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的基础上,又上调了福利性待遇。以目前我市710元低保标准计算,扣减的213元就业成本,相当于是为其变相提高了213元的家庭收入,再加上已有的就业缓退机制,鼓励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机制变得更加完善。

  据悉,新政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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