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前民警
被告因项目缺钱 主动借款并承诺高利
昨天开庭,薛延河称自己已无业。对于起诉胡偿还的1840万元的性质,薛给出的说法是,因胡绪峰开发房地产资金短缺,于是在2013年1月12日向他提出借款1840万元。
“都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答应借他的。”薛延河称,随后他向自己的连襟李进林贷了款,当时是胡绪峰和胡的妻子担的保。
薛延河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项目一直没有进展,他开始找胡提出退钱,“拿着朋友的钱帮他(指胡绪峰),高额的利息都是我自己在支付。”薛延河称,当时自己已经负担不起,无奈之下找到了胡绪峰,但对方告知钱已经被花掉,无钱退还,可以将投资转为借款,本金1000万,利息840万,于是他同意了。
2013年3月后,薛延河突然联系不上胡绪峰了,怀疑被骗,报了警。
庭审
双方争议钱款性质 是借款还是投资?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胡绪峰的代理律师提出,该案涉及了一项刑事犯罪,胡绪峰曾经被当做犯罪嫌疑人控制。
律师称,查阅当时公安机关拘留胡绪峰的案卷材料、薛延河和连襟李进林的笔录显示,当时抓捕胡绪峰时,报案人李进林称1840万是投资款,其中1000万是转账,另外840万是现金,都是委托薛延河办理的。
胡绪峰的另一位代理人蔺文财则直接质疑:“根据李进林和薛延河在公安机关的证言,钱是李进林出的,因此薛延河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而薛延河仅拿出1000万元的凭证,可1000万元此前已还,不存在债务关系。”
庭审中,薛延河一方又更改了说法,称1840万中的1000万是实际交付,另外840万是从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的利息。“1年半840万的利息,属高利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胡绪峰一方指出,按照薛延河的说法,此案在发生借款时,薛仍为公安民警,是公职人员,不应借出高额利息的钱款。
昨天案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