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事实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员和媒体记者80余人旁听了宣判。
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