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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砀山计生执法监察大队职工讨工资 回复:罚到款才能发

发布时间:2014-11-26 10:29:07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田浩
近日,砀山县计生委在被职工追讨工资时回复称,其所属的计生执法监察大队是自收自支单位,收到钱才能发工资。这难道意味着计生执法监察大队需要靠罚款才能发工资?

  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掌控权在县一级,上面没有统一的模式,执法大队应该确定为事业单位,应该由财政给钱。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发文明确要求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支两条线”,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砀山县计生委表示,县计生委的网络问政回复员于11月22日进行的网上答复,语言表述上过于简短,所谓的“收到钱能发工资”,容易让人误解,计生委今后将加强这方面的培训。目前,砀山县政府网网络问政中,计生委对此事的回复已经做出修改,“收到钱才能发工资”的表述已被删除。

  一条网络问政讨薪的消息,却引发了社会对执法部门自收自支事件的关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在接受中央台值班编辑刘千里采访时表示,执法部门自收自支,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严格意义上,行使执法权的部门,资金应当由国家提供,相应人员应当有公职人员的身份。

  杨伟东:执法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能够像企业那样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谋取利益,这是我们法制建设当中最基本的要求,严格来说,只要行使执法权,资金应当是由国家来提供,相应的人员应当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才能够保障执法本身的公平公正的进行,所以我们一直以来要求是收支两条线,收上来的罚、没款应当全额交给国库,至于你的经费是多少,我们按照合理的人员配备,机构的设置来核定他的行政费用,工资收入然后来确定这个机构应当有的支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分析,这些没有享受财政拨款的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合同工”、“临时工”,这在我国各地都普遍存在。这些合同制执法者的存在,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目前的法制化进程中,他们显然存在问题。

  王丛虎:现在各地的确都出现了这样的现象,聘用了大量的合同工来充当执法人员,我想这是一个历史的遗留问题,第一这样的执法队伍它是有存在必要性的,第二个现有的财力支持和编办对需要的指标上来看,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要建立法制中国法制政府和法制社会,对我们每一级的执法人员是不是具有合法性,是不是有执法资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显然这些合同制的执法人员他是有承担问题的。

  同样,杨伟东教授也认为,执法者需要合法的身份和资格,所以目前行使执法权的所谓“合同工”、“临时工”应当一律清退。

  杨伟东:行使执法权的所谓合同工、临时工,我们一律应当清退,第二如果一个执法队伍当中,确实需要相应的人员配备我们必须合理的核定这些人员的身份,这些人应当是国家财政来支持的。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的依法行政的保障体制才有基础,才能够要求,这些人员必须没有偏思的严格执法而不能够环顾左右甚至会考虑有没有经费的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才能够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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