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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都民房被“误拆”续:警方正核定损失

发布时间:2015-11-27 10:49:48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张本甫  |   责任编辑:盛阳
早前被报道的扬州市江都区商贸物流园曹庄村51号房屋遭到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非法“误拆”事件,已有新进展。昨天从江都警方了解到,目前警方正在与受害人吕先生一家核定损失。

扬州江都民房被“误拆”续:警方正核定损失
图片来自网络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殿伦律师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吕先生家的房屋被拆迁公司以“误拆”为借口予以部分拆除,就不仅仅是赔偿损失这么简单,拆迁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网昨天了解到,目前江都警方正在积极与受害人吕先生一家核定被毁房屋全部经济损失。法学专家表示,经济损失情况事关量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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