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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淮安中院涉嫌超标保全违规执行

发布时间:2014-01-24 09:12:37  |   来源:东方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反映淮安中院涉嫌超标保全违规执行:称淮安中院执行法官将公司的一部新奔驰车、股东的股权和价值6000多万元的26 6亩土地证等总计近1亿元资产进行了违规超标的保全。
  反映淮安中院涉嫌超标保全违规执行

  投诉报料:

  反映淮安中院涉嫌超标保全违规执行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是盱眙县人大、盱眙县盱城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目前正在承担盱眙县政府安置房的建设任务。因受国内房地产政策调控及当前国内、国际经济下行的影响,我公司与其他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种种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一宗交易额300万元的股权转让,因300万元款项未能支付由此引发经济纠纷。在此股权交易当中,我公司负担保责任,即在付款不到位的情况下负责敦促将该股权退还原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淮安中院执行法官竟将我公司的一部新奔驰车、股东的股权和价值6000多万元的26.6亩土地证等总计近1亿元的资产,进行了违规超标的保全,致使我公司全部有效资产无法发挥价值,缺乏向外融资的能力,企业的正常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4号)明确规定,执行工作应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第3条规定“坚持区别对待。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第6条规定“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第7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淮安中院执行局法官的执行行为显然与以上规定是违背的。

  首先,本案中我公司并非直接的债务人,而是由于承担担保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而且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的并非还款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是按照协议的约定,确保天龙置业公司的28%股份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的连带责任。执行法官完全绕开主债务人,而是刻意执行拍卖担保方的土地,显然不合法律规定和正常逻辑。

  其次,公司的土地是作为与盱眙县政府的项目合作用地,且目前正在承担盱眙县政府安置房的建设任务。由于庞大的施工资金压力,公司出现临时资金短缺,完全符合法发〔2009〕34号规定慎用冻结、拍卖等措施的情况。执行法官不仅采用长期的查封、冻结导致公司无法用土地进行融资,反而急于利用公司的困境要将土地进行拍卖,其意图令人费解。我司曾多次与淮安中院执行局董法官磋商,初步达成意向性协议,我公司提供等价值(300万元)的有效房产作为反担保,淮安中院将26.6亩土地证解押,便于我公司对外融资,确保15个工作日内替相关股东偿还300万元的债务。但董法官竟然出尔反尔,以种种不合情理的“理由”加以否定和拒绝。

  最后,本案中非常不合理的是,被执行案件数额仅300万元,而将要被拍卖的土地价值六七千万元。我们对淮安中院执行法官的做法无法理解和接受,为什么仅仅300万元的执行款却要保全甚至出卖我们的土地?

  尊敬的领导,执行局董法官已经启动程序要卖我公司的26.6亩土地,这样一来我公司即面临破产!其最终结果不仅增加我公司的执行负担,更会导致被执行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让一个企业无故因之而破产。而且我公司只是本案的保证责任,并不是实际债务人,法院完全有办法实现和保障申请人的债权而不至于将我公司置于绝路!我们恳请领导能够关注民生,及时制止执行法官另有目的的不当执行行为!

  此致

  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原文链接:http://roll.eastday.com/c1/2014/0123/4163565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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