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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发布时间:2018-09-13 16:11:0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黄云鹰  |   责任编辑:许蓉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盐城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苏北率先实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体化。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盐城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苏北率先实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体化。

  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后,大市区(含大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确保2018年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补差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330元。各县(市)同步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体化,具体标准按照比上年有所增长、不高于大市区标准,月补差不低于330元。

  “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社会救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最低生活保障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的重要标志。”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将结合扶贫攻坚要求,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增发保障金,确保2018年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补差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330元,确保4000元以下低收入人口全部实现脱贫。

  近年来,盐城高度重视城乡低保人群的生活保障,低保标准逐年提高,切实发挥了低保兜底保障功能。截止到2017年底,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0.5万户18.4万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60元和480元,城乡低保人均补差分别为每人每月284元和272元。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后,我市将切实优化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模式,建立基层易操作、群众能接受的收入核算办法,确保“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成员务工、保险、车辆等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比对,把好低保准入的精准识别关。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外,特困人员供养等其他困难对象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同步提标。大市区(含大丰区)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78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17元提高到980元。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50元提高到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5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0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等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060元、790元、660元提高到1160元、870元、725元。各县(市)参照大市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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