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企业长期超标排污遭起诉 索赔三千万

发布时间:2015-03-20 07:29:01  |   来源:光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刘娟
自去年环保法完成25年来首次修订并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突破,出现一系列的诉讼实践。本案件也是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中环联

  被告长期超标排污“屡禁不止”

  昨日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被告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晶华”),这是一家主要生产玻璃的企业。

  赔偿款用于治理德州大气污染

  中环联提出五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

  诉状中也包括了详细的索赔要求。中环联要求该玻璃企业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今年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第一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年初针对公益诉讼条款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详细规定了如何进行公益诉讼。

  中环联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说,递交诉状过程较为顺利,并未被立案庭当场拒绝,“他们说要研究报告一下,走程序”。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在收到诉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被告企业曾被环保部点名批评

  被告企业—德州晶华,之前曾多次因排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被环保部点名批评。

  去年10月,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包括德州晶华在内的多个企业,他们在北京APEC期间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在当时的通报中称,德州晶华的玻璃窑一条生产线无治理设施,烟气直排,一条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环保部当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督促已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去年底,据当地媒体报道,德州晶华被山东省环保厅除以15万罚款,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

  今年年初,当地媒体报道,德州晶华因锅炉口氮氧化物超标,并未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要求,没有临时减排措施,因企业搬迁问题和场地限制没有治污设施改造完成的时间表,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其处罚三次,生态补偿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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