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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办学

发布时间:2018-10-24 10:11:48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童凯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市教育局公布《泰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明确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且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可少于300平方米,不得聘用中小学

  近日,市教育局公布《泰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明确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且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可少于300平方米,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

  市教育局职社处负责人介绍,《标准》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地须适合办学,应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验收(备案)、治安措施验收。

  《标准》规定,办学场所的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冠名为“学校”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将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租用其他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

  《标准》还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后,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将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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