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浏览器插件屏蔽广告,视频网站弹出提示。
2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弹窗广告违法应赔偿
刘俊海说,弹窗广告网友们经常会遇到,有时候不但关不掉,还会越关越多。对“一键关闭”的规定,就是要打掉这种行为,这同时还需要相应的处罚细则。不但要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时可将之视为欺诈行为,对消费者(网民)进行赔偿。
“弹窗是目前众多网站的重要广告模式之一。”刘兴亮说,屏蔽广告必定影响按点击效果付费的广告收入,这条规定对网站的广告收入影响在短期内或较为明显。
3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不得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可有效维持市场秩序
刘俊海说,这是针对不正当竞争出台的规定,反不正当行为,鼓励正当竞争。
目前互联网出现的拦截同行广告、推自己广告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所以这条规定是为净化网络上的广告竞争秩序,是针对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以及消费者等市场各方关系处理的规定,同时还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
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