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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方式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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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选择权限细化是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分析,为用户设置同意、拒绝还是退订的选择,是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体现。而对于消费者选择权的保障,关键在于罚则的出台。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也表示,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用户有选择权,并且细化了选择权限”这是一个亮点。他建议该办法应该允许用户选择同意接收的广告的类型,例如有的汽车爱好者是愿意看到汽车广告的。该办法对于弹出广告的限制也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