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一 为什么采购不入库不要发票
公诉人:因为知道是假酒
天天渔港从2013年1月开始,与陈晶的采购方式发生变化,采用不签合同、不收货入库、不要发票、不要随附单就向陈晶采购茅台酒。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要求陈晶不经收货,就直接将茅台酒送至天天渔港大堂货款,待茅台酒销售后再安排库管工作人员补填收货记录明细表。据此,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天天渔港及陈广荣属于“明知”这些从陈晶处购买的酒水是假酒。
被告:并不知道
被告称,供货商陈晶从来没有提示过这些茅台是假酒,两被告人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辨识这些酒水是假酒。从商人经营的常识来判断,被告人不可能将上百件假酒放在大厅促销。同时,被告人给予对供货商长期供酒的信任,而从未怀疑也不知道是假酒。接受采访时陈广荣表示,如果知道是假酒,也不可能花750元到950元的价格去买一瓶,“但确实太草率了,没让对方签订正品酒水保证书。”
争议二 为什么通过个人账户转款?
公诉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2013年2月至6月,被告人天天渔港通过实际控制人陈广荣的个人账户转款,为了逃避追查,以此逃避法律责任。以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故意。
被告:个人账户垫付
从2012年开始,天天渔港公司经营受到大环境影响,公司的流动资金减少,而陈晶提供的这些酒水数量多、金额大,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过来,因此由陈广荣个人账户垫付酒水金额,但并不能因此而推断被告人知道这些酒水是假酒。陈广荣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也经常放在公司财务上,给公司垫付资金。
争议三:为什么促销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公诉人:明知是假酒
在2013年促销期间,被告人天天渔港及陈广荣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或者每件10800元、返现金券500元的方式将堆放于天天渔港大堂的茅台酒进行促销。这些促销价格是明显低于市场价,作为一个长期经商的商人,不可能不知道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酒水质量没有问题。
被告:差价不多
2013年1月至7月,两被告人先后以950元/瓶、800元/瓶、750元/瓶三种价格从陈晶处购买了茅台酒,而这三种价格相对应的茅台市场价分别为1250元/瓶、1100元/瓶、 1180元/瓶,其差价未超过400元,不属于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
天天渔港销售假酒案始末
2013年7月3日 高新区工商局在天天渔港查出1120瓶茅台、24瓶五粮液和7瓶国窖1573,而这些酒经厂家鉴定后,都是假酒,所涉金额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30多万元。
2013年9月24日 供货商陈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捕;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犯罪。
2014年4月23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天天渔港分别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微博)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微博)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10万元、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014年6月25日 高新检察院通报,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被控单位犯罪,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也涉嫌同一罪名一起被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