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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天渔港”受审 老板:不知道销售假酒(图)

发布时间:2014-07-09 20:49:07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周茂梅   |   责任编辑:苏方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天天渔港因为销售假酒被控犯罪一案在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上的焦点紧紧围绕“天天渔港”为何构成单位犯罪展开。

  争议一 为什么采购不入库不要发票

  公诉人:因为知道是假酒

  天天渔港从2013年1月开始,与陈晶的采购方式发生变化,采用不签合同、不收货入库、不要发票、不要随附单就向陈晶采购茅台酒。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要求陈晶不经收货,就直接将茅台酒送至天天渔港大堂货款,待茅台酒销售后再安排库管工作人员补填收货记录明细表。据此,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天天渔港及陈广荣属于“明知”这些从陈晶处购买的酒水是假酒。

  被告:并不知道

  被告称,供货商陈晶从来没有提示过这些茅台是假酒,两被告人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辨识这些酒水是假酒。从商人经营的常识来判断,被告人不可能将上百件假酒放在大厅促销。同时,被告人给予对供货商长期供酒的信任,而从未怀疑也不知道是假酒。接受采访时陈广荣表示,如果知道是假酒,也不可能花750元到950元的价格去买一瓶,“但确实太草率了,没让对方签订正品酒水保证书。”

  争议二 为什么通过个人账户转款?

  公诉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2013年2月至6月,被告人天天渔港通过实际控制人陈广荣的个人账户转款,为了逃避追查,以此逃避法律责任。以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故意。

  被告:个人账户垫付

  从2012年开始,天天渔港公司经营受到大环境影响,公司的流动资金减少,而陈晶提供的这些酒水数量多、金额大,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过来,因此由陈广荣个人账户垫付酒水金额,但并不能因此而推断被告人知道这些酒水是假酒。陈广荣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也经常放在公司财务上,给公司垫付资金。

  争议三:为什么促销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公诉人:明知是假酒

  在2013年促销期间,被告人天天渔港及陈广荣以首瓶1180元、次瓶388元,或者每件10800元、返现金券500元的方式将堆放于天天渔港大堂的茅台酒进行促销。这些促销价格是明显低于市场价,作为一个长期经商的商人,不可能不知道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酒水质量没有问题。

  被告:差价不多

  2013年1月至7月,两被告人先后以950元/瓶、800元/瓶、750元/瓶三种价格从陈晶处购买了茅台酒,而这三种价格相对应的茅台市场价分别为1250元/瓶、1100元/瓶、 1180元/瓶,其差价未超过400元,不属于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

  天天渔港销售假酒案始末

  2013年7月3日 高新区工商局在天天渔港查出1120瓶茅台、24瓶五粮液和7瓶国窖1573,而这些酒经厂家鉴定后,都是假酒,所涉金额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30多万元。

  2013年9月24日 供货商陈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捕;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犯罪。

  2014年4月23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天天渔港分别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微博)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微博)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10万元、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014年6月25日 高新检察院通报,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被控单位犯罪,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也涉嫌同一罪名一起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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