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当今社会,电动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很多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发生交通事故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在民事赔偿责任上是否担责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近期,泰兴市人民法院黄桥法庭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处理。
2021年12月,顾某驾驶货车在小区门口与骑电动车的孙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而进行的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法院根据归责原则、损害结果、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法院划分的民事赔偿比例不必然等同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本案中,孙某虽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受伤部位位于头部,对自身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结合案件情况,最终认定孙某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
佩戴安全头盔既是遵守交通法规的表现,也是对自身的保护,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时对头部的损伤,而且发生交通事故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还有可能会对自身的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文/伏平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