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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召开民事诉讼监督新闻发布会 公布6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9-10 18:55:06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DH020
9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通报了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六件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4

  徐州铜山:刺破5400万虚假诉讼疑云

  2017年11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卢某诉江苏甲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甲公司)、徐州甲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甲公司)的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两起案件涉案标的5405万元,系徐州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

  虚假诉讼,来自案外人的举报

  2017年8月的一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火急火燎的来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卢某与江苏甲公司、徐州甲公司虚假诉讼。“我公司是江苏甲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了解卢某诉该公司借贷纠纷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案值5385万元),大量财产已经诉前保全,正在执行阶段。此诉讼是为逃避正常债务发起的虚假诉讼,致使我公司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举报内容比较翔实,涉及虚假诉讼标的达5000余万元,数额非常大。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一旦执行完毕,举报人的合法债权更难以实现。

  时间紧,任务重,怎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实相关证据?通过何种监督方式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周密部署,深入调查挖掘事实真相

  涉案标的5000余万元,一旦查实,无论是在徐州市还是江苏省,都是涉及虚假诉讼标的相当大的案件。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专案专办,抽调骨干形成专门办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5000余万元的出借资金,卢某有没有这个经济实力?

  调查发现,卢某是一个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个人及近亲属没有经营大的公司企业,5000余万元的资金与其收入明显不符,出借资金的来源存在重大疑点。

  相对闭合的资金流,是巧合还是人为操作?

  在调取卢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发现,2016年8月底至9月初,徐州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徐州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多次向卢某银行账户转账,转账金额分别为5160万元和2975万元,后相关款项经卢某银行账户转账至江苏甲公司铜山分公司。结合举报信反映内容,进一步调取关联公司银行账户,确定江苏甲公司铜山分公司收到卢某转账资金后,通过其他公司周转,最终将5160万元和2975万元的款项转回乙公司和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具有相对闭合的资金流,人为操作的迹象明显。

  多家公司同一人控制,认定虚构事实有理有据

  经过全方位调取证据,检察机关发现乙公司、丙公司及相关转账公司,最初由江苏甲公司和徐州甲公司的董事长夏某某注册成立,虽然法定代表人变更过,但实际上与夏某某存在密切关系,甚至是由夏某某直接控制。结合证据材料,能够认定相关诉讼为虚假诉讼。经向夏某某调查取证,其提供书面材料,进一步印证了检察机关认定的虚假诉讼事实。

  综合履职,展现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认为,江苏甲公司和卢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协议、担保补充协议、资金转账等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通过诉讼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查封执行公司房产,逃避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系虚假诉讼。遂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两个调解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两份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相关虚假诉讼已进行执行阶段,单纯对虚假诉讼涉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难以有效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足以彰显司法公正。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为阻止江苏甲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防止相关民事调解执行后难以执行回转,检察机关还提出执行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相关案件的执行,保障虚假诉讼监督效果。此外,检察机关同时将卢某、江苏甲公司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已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中。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效果的综合体现,精准、高效、专业办理案件,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有力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5

  检察监督“剑指”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权威

  “不但给我们清掉了莫虚有的债务,还对对方公司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罚款,检察机关的监督确实帮了大忙啊!”2018年10月初,在收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后,乙公司负责人表示。

  货款受偿又反悔 虚假诉讼走偏锋

  2017年9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甲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时,发现了一份以货抵债协议书和相关会议记录,根据这份协议和相关会议记录,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债务已经获得全部清偿后,后又以未归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债务既然已经清偿为何又向法院起诉并获判决支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同志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

  原来,2012年4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普通瓦楞纸和高强度瓦楞纸销售合同各一份,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普通瓦楞纸和高强度瓦楞纸,合同对购买的数量、单价、规格型号、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陆续向乙公司发货,双方于2012年10月31日进行对账,对账单中载明截止2012年10月31日,乙公司共欠甲公司货款2157433.22元,扣除乙公司已支付的198000元,乙公司尚欠甲公司1959433.22元。然而,由于乙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剩余货款一直拖欠,2013年2月6日,乙公司提议,用羽绒服3568件,羽绒被304条,折价人民币2016640元折抵结欠甲公司的全部货款,乙公司履行上述物品交付义务后,双方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且无任何经济纠葛。

  甲公司权衡再三同意了乙公司的提议,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以货抵债协议书。后乙公司按协议约定,将羽绒服、羽绒被发货给甲公司,甲公司接收了这批货物,并进行了入库平账。

  按理说,双方此笔买卖业务已经全部结束,但因这批羽绒服、羽绒被无商标、无贴牌、无厂家,甲公司在接收后的较长时间内,很难销售出去,不仅无法变现,随着积压周期的延长货品贬值越快,甲公司因此心生反悔,多次开会研究如何补救、处理这一难题。

  2014年9月30日,经过精心策划,甲公司决定隐瞒与乙公司所签订的以货抵债协议,仅凭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对账单,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959433.22元。

  由于甲公司提供的乙公司的联系方式不准确详细,后法院在邮寄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通知乙公司应诉,乙公司最终未出庭应诉。庭审中,甲公司很顺利地隐匿了以货抵债协议书等主要证据,并作出虚假陈述,最终法院根据其提供的销售合同以及对账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检察介入揭真相 建议再审促公正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调取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以货抵债协议书、甲公司入库平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应存在相关债权债务。

  另一方面通过调阅民事诉讼案卷,检察官发现,由于甲公司提供的乙公司联系方式不准确详细导致法院邮寄应诉资料时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最终公告送达致乙公司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以及甲公司隐匿以货抵债协议书等主要证据,并作出虚假陈述,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公司不仅滥用起诉权,且在诉讼中隐匿以货抵债协议书等主要证据,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以货抵债协议书以及甲公司入库平账等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客观存在,在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属于有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2017年10月20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月23日,盱眙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察微析疑解难题 多管齐下精预防

  再审过程中,甲公司为了逃避自身隐匿证据、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请求合议庭准许其撤回起诉。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债务按照协议约定清偿完毕,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一方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依程序法规定的情形不同要么驳回起诉,要么驳回诉讼请求,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撤回起诉。针对甲公司以货抵债未经公司同意以及货值不足以抵债的辩解,该院认为依据合同法中后合同义务的含义,双方可以协商赔偿的相关事宜,甲公司不能依合同价款提出给付货款的诉讼。

  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检察机关的意见,打击虚假诉讼行为,2018年9月29日,该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获得采纳。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还对甲公司虚假陈述、隐瞒重要证据的行为决定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以办理该案为契机,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和盱眙县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对虚假诉讼涉及的案件类型、办案注意要点以及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等进行了明确,对检法两家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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