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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谈复旦投毒案:黄洋死亡可能是“巧合”

发布时间:2015-01-25 08:50:4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周权
他说,这样的环境决定了鉴定人与侦查人员荣辱与共,更多考虑的是必须围绕犯罪寻找蛛丝马迹,鉴定人就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他不喜欢这样的环境,“不够中立,也不够超脱”。

  为什么黄洋的乙肝抗体检查会是三个阳性?这和中毒有无直接关系?

  针对这些疑点,他检索了大量有关中毒和病毒性肝炎的资料, 同时他还找到了一个相熟的专家做了咨询,对方也肯定了他的看法。本来他还想再组织一批专家进行论证,但由于资金问题只能暂时作罢。

  他更指出,林森浩被指下毒的水样本来就有问题,这份水样是林的二位同学采集的。将大水桶中的水标注为黄洋宿舍饮水机的水,给所有司法人员,尤其是出具鉴定结果的法医,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导。因为根据林森浩的口供,他就是在饮水机水槽下的毒。这样的表述,等于直接证明黄洋是被毒死的。而事实上,饮水机的水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毒物分析。同样一份黄洋的尿液,两个国家级的司法鉴定机构给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一个有毒(含有二甲基亚硝胺),一个没毒。法庭为什么只相信有毒的鉴定,而不相信无毒的鉴定?为什么不能再检验一次?为什么不调取检验的原始质谱图?

  胡志强在去年4月底,向上海市高院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提出了上述意见。5月中旬,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饮用水,数量0.5ml”写成了“饮水机里的水样0.5ml”。

  胡志强在“林森浩吧”中“开骂”:好一个轻飘飘的“写成”!明显的错误都不承认,这个“写成”的代价或者后果就是林森浩的生命!这个“写成”是对一审证据的颠覆,应当让原来的鉴定人重新审查鉴定意见,黄洋宿舍饮水机的水没有检验,或者没有检验出毒物,林森浩投毒案还有证据吗?除了口供,还有什么?

  曾经有刑侦经验的他把自己的观察告诉律师,他希望引导律师在法庭上问出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足以让案件重新发回重审。”胡志强说,但律师并没有问。

  “所以这里面黄洋的死有了三个可能性:一是毒死,二是病死,三是因毒诱发而死。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胡志强认为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个“巧合”:林森浩就是想和黄洋开个愚人节的玩笑,谁知碰上了黄洋暴发乙型病毒性肝炎,所以,“当大家都说他杀人了,他就真以为自己杀人了。这应该是假想杀人,所以他才会给出那样的口供。”

  对于网上各种阴谋论,胡志强说,自己接这个案子的动因就是斯伟江律师给他提供的材料,“数值一看就不对劲。”在此之前,他对这起案件唯一的认识就是,“这个案子和‘清华铊中毒案’很像。”

  胡志强和他们两家人都没见过面,到目前与林父唯一一次接触,是林尊耀先生于1月20日给他发来的短信,“胡法医感谢您,最近情绪实在太低落,都想不起要您的电话号码,道一声感谢,无论结果如何,谢谢您。”

  胡志强收到了谢意,但因为太忙,至今没有回复。

  认定“黄静是非正常死亡”,却未能翻案,他说,“尽自己的努力发出声音,这就是我”

  在采访过程中,他讲述的很多故事,于他而言都应该算是失败的案件。因为这些案子都是在他认为已经在科学的领域开出了鉴定结果后,却没有翻案的。

  他希望通过这些案子告诉人们,司法鉴定在今天,仍有着制度上的局限性。“我没有专门挑有争议的案子,是案子找到了我,当然我也不拒绝,因为我一直都希望通过个案来改变或推动司法鉴定体制的变革。”

  “黄静案”是他唯一主动找上的案子。

  那一年,他偶然在报纸上看到了湖南湘潭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男朋友床上的报道,此时已有的鉴定报告显示为心源性猝死,但他从各种资料分析发现不像,于是主动给黄家打了电话。“你好,我是法医,看到你女儿的案子,如果你信得过我,把资料拿给我看看吧。”

  当与法医学泰斗之一的周学良教授商讨一致后,就像电影中的剧情一样,他与周学良教授等一起,出了一份完全不一样的书证审查意见,认为黄静有被扼颈的可能,应当是非正常死亡。

  不过,案子最后还是维持了原来的结论。面对这样一个结果,他却云淡风轻,“尽自己的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这就是我”。

  胡志强说话常常一针见血,不留余地。

  “可以说,每一个涉及命案的冤假错案背后,都会有一个错误的,或者不规范、不科学的鉴定在支撑”。他直言,国内的鉴定机构不完善,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公安部门有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检察院有检察院,所有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都不是独立的。这种自侦自鉴的体系处于一种封闭状态,容易受领导意见的左右,很少有人去质疑,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自侦自鉴制度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这种不合理的体制,应当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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