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从2013年6月开始,江某就以谈恋爱为借口,先后组织了5名女孩在后宅街道的足浴店里面卖淫。
为了防止女孩们逃跑,江某特意在宾馆开了房,统一安排女孩们住宿、吃饭,每天还开车接送她们上下班。为了方便管理,他还雇佣了两个人一起帮助。
而这些女孩每天赚到的钱,除了一部分要交给足浴店老板之外,剩下的都要交给江某。
江某则每天给她们发50-100元用作洗头、化妆等费用。如果发现有女孩藏了私房钱,他就要罚她们下跪。
2014年6月6日,经过群众举报,江某被义乌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江某因犯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五年零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