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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病历被判赔冤不冤

发布时间:2018-10-11 15:04:1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常青村  |   责任编辑:许蓉
近日,山东青岛市中院对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待产母婴双亡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伪造病历,依法推定有过错,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30686.43元。

  近日,山东青岛市中院对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待产母婴双亡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伪造病历,依法推定有过错,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30686.43元。

  2016年9月29日,一名临产的高龄产妇被紧急送往第八人民医院,虽然经过抢救,但最终还是母婴俱亡。该产妇曾在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待产,悲剧发生后,产妇的丈夫白先生与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协商后续事项,后将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起诉至法院。今年6月4日,李沧法院依法判决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30686.4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驳回了产妇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患者家属告医院,其实是很难的,因为家属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过程有错,而且相关的病历资料也不在患者家属手里。这一次,患者家属为什么胜诉了?法院为什么判决医院担责?这是因为此前有一个基础性案件:青岛市卫生监督执法局查实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在产妇死亡事件中伪造病历,并对两家医院做出处罚,两家医院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被驳回。

  法院之所以判决医院有错,主要根据就是医院在此案中存在伪造病历的事实。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伪造部分病历资料的事实,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客观事实,故对此予以认定。并且,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写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属于护理记录内容,《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法院因此认为被告所伪造的两种病历资料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医院因为伪造病历而被法院判处有责,此前也有过类似案例。2017年8月,男孩小华因先天性心脏病入住陕西宝鸡医院,治疗后成植物人。后宝鸡医院违反双方约定停止支付医疗费,小华家人将宝鸡医院告上法庭。诉讼中,宝鸡医院申请西城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小华父母提出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伪造。法院对宝鸡医院提交的诊疗病历进行了审查,确实发现了涂改、增添内容的现象。法院认为,宝鸡医院违反规定,涂改、增添病历,应当认定其具有医疗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判令宝鸡医院赔偿247万余元。

  法院只凭医院伪造、涂改病历,就判决医院有错,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仅仅因为伪造患者病例就被判巨额赔偿,医院冤不冤?一点儿也不冤。

  我国没有出台《证据法》,不过根据一般的证据规定,对于伪造证据者可以推定其有错。根据举证妨碍原则,占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承担举证负担,但对自己所占有的证据,有隐匿、毁损、遗弃,或有导致该证据难以使用行为后果的情形时,如果该证据为证明本案事实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他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性质和内容的主张成立,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当事人事实主张成立。何况,在医疗事故中,医院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它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和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这种从伪造病历推定医院有错的规定,符合社会最原始的逻辑思维:医院如何无责,为何要伪造、涂改病历?还不是为了歪曲事实,逃避责任?如果不这样推定,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真是无可奈何了,神仙也无法追究医院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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