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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租村里土地之名索要22万元“茶水费”

发布时间:2013-08-14 11:15:4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吴某林被捕前是东升镇水利所副所长,但在作案的2009年,吴某林的职务是东升镇胜龙村的村委会主任。第二被告人梁某祥当时则是胜龙村北洲第三经济合作小组的组长。

  东升镇胜龙村前村委会主任因受贿获刑
 

  东升镇胜龙村前村委会主任因受贿获刑
 

  利用职务之便,借出租村里的土地之机,向承租方索要了22万元的茶水费。事成之后,还按职务大小,分发贿赂款。这是东升镇胜龙村前村委会主任以及当时一个村民小组领导所犯下的罪行。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这两名村干部缓刑。由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吴某林被捕前是东升镇水利所副所长,但在作案的2009年,吴某林的职务是东升镇胜龙村的村委会主任。第二被告人梁某祥当时则是胜龙村北洲第三经济合作小组的组长。

  2009年底,黄某荣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林和梁某祥,并从吴某林处得知该村北洲三队有一块面积为23亩的工业用地准备出租。不久,黄某荣又了解到顺德一个老板梁某南打算在东升镇开办一家工厂。梁某南表示,若黄某荣能从中撮合此事,他将给黄某荣43.8万元的“茶水费”。

  在利益的驱动下,黄某荣便多次找到吴某林和梁某祥商量,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梁某南租用北洲三队的那块土地,租金为1.2万元/亩,租期为30年。

  在商量此事的过程中,由于签名同意此笔租赁合同的村民不够八成,梁某祥曾要求北洲三队的队委做工作说服一些村民同意。梁某祥还承诺:如果此租地协议签订成功,每个队委都有红包收。

  在签订合同前几天,吴某林打电话给黄某荣,索要30万元的“茶水费”。经过黄某荣的讨价还价,吴某林同意只要22万元的“茶水费”,同时表示将每亩土地的租金由1.2万元降低为1.12万元。

  2009年12月,在吴某林的办公室,梁某南和胜龙村正式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同时梁某南支付了押金20万元和一年的租金250153元。

  当日下午6时左右,参与签订合同的队委、村民代表和出纳一起外出吃饭,期间梁某祥向每个人发了300元钱。吃完饭后,梁某祥又分别给3名队委打电话,要他们马上到吴某林的办公室去。到了吴某林的办公室,吴某林给3名队委和梁某祥每人1万元作为租地的“茶水费”。

  合同签订后,梁某南的搭档周某分两次将43.8万元转至黄某荣的银行账户。黄某荣从中取出22万元交给吴某林和梁某祥。

  但是梁某南此次在东升镇的投资进展并不顺利,他在动工建厂时就遭到村民的反对和阻挠。最终,村委会不得不毁约终止与梁某南的土地租用协议,北洲三队也向梁某南退还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

  鉴于这种情况,周某向黄某荣要求退还当初支付的“茶水费”,但黄某荣只向周某退还了2.5万元。

  因为自首

  法院轻判其缓刑

  2012年8月,东升镇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通过向梁某南、周某了解案情后决定立案。2012年8月14日至16日期间,公安部门先后分别传唤梁某祥和吴某林到案,两人均如实向警方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也分别退缴赃款9万元和7.2万元。

  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吴某林、梁某祥提起公诉,同时认为两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吴某林、梁某祥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从轻分别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判处梁某祥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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