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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镉污染11人获刑 三名环境监察官同时受贿

发布时间:2013-07-18 10:32:4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大化县法院7月16日对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11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7月16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蓝群峰出庭

7月16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蓝群峰出庭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大化县法院7月16日对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11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污染之一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河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判金河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金河公司原副总经理兼金河公司冶化厂厂长覃乃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金河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金河公司生产安环管理部原经理罗传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严重威胁沿河民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人员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造成金河公司冶化厂违法将含镉量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岩洞流入龙江河,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对污染源企业之一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负责人共7人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后,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碳酸锌等产品。经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私建偷排竖井,并利用暗管将高浓度含镉废水偷排入厂区内私建的竖井,是造成龙江河重金属镉超标的污染源之一。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宜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2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三名公务员被判刑 均为失职兼涉贪腐

  据新华社电 广西河池市大化县法院、柳州市柳北区法院16日分别对3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作出一审判决。

  河池市大化县法院对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等工作的原副局长曾觉发作出一审判决。曾觉发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觉发身为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长期疏于监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曾觉发还利用担任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被监管企业财物共计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蓝群峰(男,1964年生),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男,1977年生),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对辖区内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未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致使鸿泉厂得以常年逃避监管。2011年4月,鸿泉厂超出其生产范围,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并将产生的含镉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区内的岩洞竖井处,使废水流入龙江河中,是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此外,2012年春节前,蓝群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前,韦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其监管辖区内的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蓝群峰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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