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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男子开公司挂靠经营积累千万资产被国有

发布时间:2013-05-07 09:41:3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1999年初,侯瑞昌起诉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简称建设处)和北京市民政局返还1400余万元的财产纠纷案开庭后,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法院裁定书就达10份。

  侯瑞昌讲述打官司经历。昨日,其起诉北京市民政局及下属单位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在法院再审开庭。

  1999年初,侯瑞昌起诉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简称建设处)和北京市民政局返还1400余万元的财产纠纷案开庭后,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法院裁定书就达10份。

  14年后,昨天,经最高院裁定,北京市二中院再审此案。

  “再难也没想过放弃。”侯瑞昌说,就是为讨一个说法。

  昨天,经最高院裁定,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再审“侯瑞昌起诉建设处和北京市民政局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庭上,侯瑞昌要求对方归还被侵占的个人财产1546余万元及赔偿各类损失。

  被告方表示,原告身为国家干部,诉求财产为国有。

  据了解,该案从1999年首次开庭,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共历时14年,法院裁定文书达10份。

  原告索赔近6000万

  昨日10时许,该案开庭。

  现年61岁的侯瑞昌和妻子、儿子出现在庭上。

  “因我重病在身,说话很困难,如果我宣读不完诉状,请求法庭让我的代理人代为宣读。”侯瑞昌仅读到第一项诉求就宣读不下去了,随后,其妻子和儿子轮番代为宣读。

  宣读诉状用去了一个多小时。

  诉状中,侯瑞昌诉称,1987年底,他承揽了北京某工程的包清工项目。为此,他先后投资3.2万元,并招收70余名农民工,组建了一支私营企业工程队。次年,他与投资5000元的黄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其工程队为主体,正式创办了私营合作经营组织——市政工程队。同年3月,承揽工程收尾,工程队净资产达到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当月,他还与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简称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成立建安四处,建设处未投资。

  侯瑞昌称,在随后的7年里,“四处”不仅超额向建设处交管理费,自身净资产也发展到了1543.43万元。但是,1995年8月,民政局建设处宣称“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他想搞股份公司是要化公为私。“之后,建设处还封了保险柜、账册,并查账”。1991年至1995年期间,“四处”独资创办的多个子公司和经济实体,被建设处侵占。

  为此,侯瑞昌起诉建设处,并追加北京市民政局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横向联合(联营)协议等,返还总价值为1543.43万元全部资产并赔偿原告经营性经济损失3900万元及其他损失近500万元。

  民政局称“与此案无关”

  被告建设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再审增加多项诉求,超过原审,应予驳回再审诉请。

  “建设处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进行工作的,‘四处’也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建设处一方称,原告与建设处不存在横向联合协议,原告投入的12万元也未用于“四处”,建设处也不需要向下属单位“四处”投资。同时,原告从1988年至1996年为“四处”任命的国家干部,其诉求财产为国有财产,非个人财产,其诉求应予驳回。

  北京市民政局代理人称,与此纠纷无关,且该案已超诉讼时效,原告无权追加其为第二被告。

  此案审理一天,当庭未做宣判。

  ■ 庭审焦点

  原告是干部还是“自由人”

  侯瑞昌称,其原是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干部,1985年因工作矛盾申请调出,但未被批准而自行离岗。同年,公司将其除名。自此,他便成为了一名失业者和自由职业者。而在与建设处横向联合中,建设处也没有履行过恢复其公职和国家技术干部身份的手续。

  建设处代理人称,当时,侯瑞昌是以国家正式干部调动手续调入建设处的,且原告的“管理、工资变动和晋级、技术职务评聘都是按国家正式干部规定进行的”。庭审时,该代理人出示了干部调动表等各种审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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