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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兑换1957年5万存单遭拒 告银行要145万本息

发布时间:2015-12-10 16:47:35  |   来源:中国青年网  |   作者:王正元  |   责任编辑:黄金平
泸州的何先生就有一张1957年7月7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面对何先生手中的5万元存单,两家银行都对存单的存入时间表示怀疑:存单上的存入时间凭肉眼根本无法辨识。

  假如有一张1957年5万元存单放在你的面前,你会不会心跳加速,好奇这张存单的价值?而泸州的何先生就有一张1957年7月7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但因为存单正反两面部分内容无法辨识,存入年代比较久远,兑换遇到了“坎”。

  何先生因先后到两家银行要求兑换本金及利息遭拒,与两家银行对簿公堂,要求银行支付5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45万元。

  【起因】上世纪50年代存单 银行难兑换

  何先生称其母生前交给他一张1957年7月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存入的5万元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存单”),并告诉他存单是何先生的外公给母亲的嫁妆。

  何先生到中国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泸州支行”)要求兑换,被告知要到原来的储蓄所兑现,但原有的储蓄点已不复存在,又去人行泸州支行咨询,被告知应由另一家银行的泸县支行(以下简称“某行泸县支行”)来兑现,但仍不能兑现。由于向人行泸州支行和某行泸县支行要求兑付存单无果,何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家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兑现5万元存款,并支付从1957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40万元,共计145万元。

  “这是一起鲜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泸县人民法院人员介绍,所涉及的存单正反两面部分内容无法辨识,存入年代比较久远,为无记名,且涉及的被告为两个银行。

  【焦点】来自何时的存单?

  面对何先生手中的5万元存单,两家银行都对存单的存入时间表示怀疑:存单上的存入时间凭肉眼根本无法辨识。

  两家银行的代理律师认为何先生所诉称的存单存入时间有误: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川南分行通函(泸葉[52]字第二九四号),明确规定从1952年7月1日起,各种保本保值储蓄均予以停办,不再开户;二是1955年3月发行第二套人民币,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地区中心支行下发命令,该指示名列要求销毁五万元、一万元的旧币;三是根据《泸县金融年鉴》泸县历年储蓄余额表,数据显示人行1957年储蓄余额为26万元。

  “以前我外公是经商的,很有钱,存单是他给我母亲的,存入时间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银行认为存单的时间不对,那么银行可以根据存单上面D2755378这个编号提供存单的存根,这样就可以知道存单的时间和真实性了。”何先生说。5元还是5万?

  “1957年,我国使用的是第二套人民币,这表明何先生所持有的5万元存单面值应等同于现在的5万元,利息的计算是根据网上公布的银行每年存款利率累计得来的,我们可以提供6张利率计算表。”庭审中何先生的代理人说。

  人行泸州市支行代理人表示:“我行在1955年9月28日下发命令,指示中名列要求销毁五万元、一万元的旧币,所以原告手中持有的存单肯定不是1957年存入的,就算这张存单为真的,也应该是第二套人民币发行之前存入的,第二套人民币兑换第一套的利率为1:10000,因此原告手中的存单面值是5元。”某行泸县支行代理人称:“就算原告持有的存单为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误,保值保本存单仅能按1年存款利息计算,原告提供的计算方式不能作为主张145万元的依据。”

  由于存单上的信息无法肉眼辨识,两家银行提请对原告持有的存单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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