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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办离婚手续被要求提供正常人证明

发布时间:2015-08-04 06:08:43  |   来源:中国台湾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徐美娟
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婚姻登记处: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8月3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如果了解到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过精神病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医学上还没有解决治愈精神病的难题,患者即使经过治疗已经“临床痊愈”,但如果不坚持用药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复发。“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正常?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情况,就应当终止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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