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赌资较大”已构成赌博
增城法院近日一审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图片来自网络
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综合分析。本案中,方先生一桌四人采取“10元爆炸胡自摸奖五条码”另加明扛和暗扛的赌注方式论输赢,赌资输方每盘每人输10元至60元或更多,赢方每盘能赢30元至300元不等,打麻将明扛、暗扛、自摸中码等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方先生等人所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实际上是以较小的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且在赌博现场已查获赌资累计800多元以上,符合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
法院认为,方先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对其行政拘留3日并无不当,于是判决驳回方先生的诉请。
另据了解,《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列明,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