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警方究竟有无劝解受害人与嫌疑人和解?这一点对于认定执法者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报道称,抓获嫌疑人后,办案民警给受害人两个选择,一是讨回存款,但需要主动撤销案件;二是让犯罪嫌疑人坐牢,但钱就不归还了。这种胁迫式的交易如果属实,警方便具有为嫌疑人脱罪的嫌疑,如果警方没有从中干预,那么受害人为何要选择撤销案件呢?
其三,即便没有证据表明警方从中协调,撤销案件的依据又何在?背后的事由为何?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且还有伪造公章、财物章和印鉴卡的行为,刑事侦查不能因为受害人要求撤销就撤销,这是基本常识,可是办案人员却搞了个“捉放曹”。所谓无利不起早,执法人员为何要趟这一趟浑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