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日期,是在男方去世十天后
今年1月份,赵某以陈某妻子的身份,与陈某父母及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共同起诉至浦江法院,要求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9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发现,陈某在去年2月21日死亡,而结婚证上的日期却是去年3月3日,这怎么可能?这意味着赵某与陈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赵某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这张结婚证又是怎么回事,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从结婚证的照片上来看,应该是通过PS(一种制图软件)做出来的,但证件上的钢印清晰,又不太像是伪造的。经核实,这份结婚证是在云南登记的。“我们向云南的民政局发了函,请他们核实。如果是伪造的,那么就要追究责任。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收到回复。”
浦江法院还以违反登记程序为由向该民政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撤销赵某与陈某的婚姻登记、宣告此结婚证作废并加强婚姻登记管理。
原告方为什么要办这张结婚证,有人推测可能是他们以为这样可获得更多赔偿,也可能是为了孩子上户口。
经过浦江县人民法院释明,目前,赵某已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件将以陈某父母及子女作为适格的原告,由法院继续审理。
两个疑问
一、陈某和赵某属于事实婚姻吗?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我们只对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才作认可,之后的都以婚姻登记为有效条件。很明显陈某和赵某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算作“非法同居”。
二、赵某撤诉后,原告方获得的赔偿金额有差别吗?
赵某自动退出了原告的地位,其他原告还在,赔偿金额没有变化。以后她也不能享有“陈某妻子”的权益,但是她可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是等同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可以获赔至成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