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孩子是在正式结婚前所生
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郑明的诉讼请求,杨玲却不认同。在法庭上,杨玲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她反复强调,自己没有隐瞒和欺骗,确实是不知情,“孩子平时都是我的父母在带,各项费用也是自己父母出的,郑明要求返还的各项费用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定,孩子系原、被告婚前所生且非原告亲生子,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该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虽然被告婚前性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由于发生在结婚前,不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其次,婚前性行为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解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只有当一方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本案中,被告婚前性行为并不属于这四种可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情形之一,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这个案子和其他夫妻结婚后生了孩子发现非亲生的情况是有区别的。”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酌定由被告杨玲返还原告郑明抚养费用共计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