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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5起“百日行动”案例 湖南华莱黑茶被定为传销

发布时间:2019-04-28 17:58:3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4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5起保健市场 "百日行动 "典型案例。其中,11起涉及虚假宣传,6起涉及违法广告,4起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起涉及网络传销,1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5起保健市场"百日行动"典型案例。其中,11起涉及虚假宣传,6起涉及违法广告,4起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起涉及网络传销,1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涉及生产销售假药,1起涉及强制消费涉恶行为。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查处璀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组织消费者参与免费体验,利用课件进行宣讲,体验结束后再赠送小礼品。宣讲内容中称其经营的可喜安温热电位治疗仪具有“治疗老年人多发疾病(糖尿病、风湿病、高血压等),预防疾病(中风、痴呆、癌症),延长寿命”的功效。经执法人员查证,课件宣传内容与其医疗器械的注册登记表内产品适用范围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夸大宣传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河北省唐山市查处利用“保健”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1月29日,陈某某等数十名群众报案称,陈某杰以购买“保健”品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虚假宣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群众高达800余人,涉案金额1.5亿余元。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确定侦查方向。经大量摸排走访,4月15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杰成功抓获。

  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山西省太原市查处梁某兵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太原市公安机关抓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涉案保健食品“固本修夷”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等人向北京、天津、河北等31个省、市、自治区大肆销售“固本修夷”等多种“保健”品,非法销售额达 700 余万元。

  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梁某兵、梁某祥因涉嫌违反《刑法》第144条被太原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上海市查处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未经认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刊、宣传折页、公司月刊等途径发布公司以及经营产品包括KI多醣体(固体饮料)、利来粥(固体饮料)以及KI谷蔬全餐(固体饮料)的宣传广告,并在食品广告中宣称产品具有“活化免疫细胞,能够促进免疫系统正常化”、“中医治未病 慢病康复”、“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活化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在宣传中使用最高级用语、产品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谎称取得配方专利权等,广告宣传内容多处存在虚假宣传,与公司及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合。另外,KI谷蔬全餐产品在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 (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共处50万元罚款。

  五、上海市杨浦区查处韩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冒用其名义生产、销售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并通过淘宝、微店等电商平台销售,引发消费者不适。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以抑制食欲,进而达到减肥的效果,使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增加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减肥的风险大于收益。早在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即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经前期摸排,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一举捣毁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生产加工窝点,现场查获卷膜分包机3台,混料机1台,电子秤2台,账簿6本,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25箱,西布曲明原料7桶,及大量标注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包装、标签及礼品袋等44箱涉案物资。据负责人韩某某交代,其无食品生产资质,为了所销售的瘦身咖啡能够有更好的减肥效果,在生产过程中向咖啡原料内添加了西布曲明。

  案件进展:因该案构成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在河南郑州、商丘等地抓获该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9名。

  六、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查处王浪家纺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体验营销,并宣传自己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既不是医疗器械也不是药品,均为普通家纺用品或家用电器产品。当事人在宣传时却明示或暗示其产品有舒筋活血、镇痛化瘀、清洁血液血脂、改善前列腺、减缓痛风症状、改变风湿类风湿病变、治疗肿瘤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七、江苏省宜兴市查处广缘积德中医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熟人介绍、赠送小礼品的手段,招揽老年人以学习中医知识的名义进行上课,授课现场通过播放视频宣传片和员工“医助”口头述说等形式宣传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为膏方,具有治疗各种疾病、调理身体的功效,且在现场聘用强某某开展了中医针灸服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强某某开展中医针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开展了中医针灸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强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江苏省江阴市查处老兵医疗器械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相符合,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脑供血不足等脑血管病患 、冠心病……人群”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执法部门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20.84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浙江省湖州市查处涉嫌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区县联动,跨省打击,成功查处了陈某、黄某等人涉嫌销售宣称具有壮阳功能的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初步查明,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递等方式从上家购入产品,逐级加价后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查获“鹿茸肾宝”、“顶级伟哥”及“每粒坚”等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共33个品种6180盒(袋),共计6万余粒(瓶)。市场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产品送检,经检验检测,相关产品均被检出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

  案件进展:由于该案涉案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当事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及检验检测结果,上述查获产品符合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定义,被依法认定为假药及有毒有害产品,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窝点6个。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及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查处康强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其中,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现场摆放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提供免费服务,吸引老年人进店体验。当事人通过产品使用指南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该指南对健康坊温热理疗仪的适应症及效果的介绍大大超过其核准的适用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在介绍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制成的所谓“功能水”时列举了20余种病症的饮用量和见效期,并在见效期中使用了“改善”、“明显改善”、“见效”等用语。同时,当事人在体验区内向消费者播放产品相关视频,视频中利用统计数据及医护人员形象宣传健康坊温热理疗仪的疾病防治功能,并对其适应症进行了夸大、虚假的介绍。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查处采宁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部门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长期以赠送日用品、米油等食品的方式吸引老人到店,向这些老人推销高价“保健”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保健”产品介绍活动,现场有5位老人参加。当事人现场销售的保健食品有“FDP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和“关宁片”。当事人的会议室摆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投影仪,主要用于播放保健食品宣传课件,执法人员对现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发现,电脑中存储的“邵立则健康大讲堂”视频课件宣传“FDP”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当事人会议室墙上张贴的宣传广告宣传“关宁片”可以防治骨质疏松,“FDP”对心脑血管疾病、肝炎和糖尿病具有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功能进行宣传时,通过宣传产品中成分的功能,达到明示或者暗示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

  十二、福建省厦门市查处徐某勇、庄某婷等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厦门市经过近4个月的精心组织和外围调查,在山东警方大力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利用网络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在山东泰安和厦门市抓获纪某、马某栋、徐某勇、庄某婷、周某、全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有毒、有害减肥胶囊10万余粒以及大量食品外包装,初步估算全案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某勇、庄某婷等人将从纪某、马某栋处购买的散装减肥胶囊(该胶囊样品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检验出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包装后通过淘宝“菲资一号”等网店销售至全国各地。

  案件进展: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徐某勇、庄某婷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三、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查处梁山恒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微信等网络销售方式销售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冬虫夏草(菌丝体)胶囊等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将产品包装中明确标示为食品的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描述为可以起到提高性功能、修复阴茎受损海绵体细胞的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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