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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约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防“同事不同罚”

发布时间:2015-05-25 15:15:1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夏楠
近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面建立裁量权基准,规范裁量权行使。该规定将于下月1日正式生效。

  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单位被罚款1万元,有单位被罚10万元。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只给出了上限和下限,存在较大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这种“同事不同罚”的现象,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面建立裁量权基准,规范裁量权行使。该规定将于下月1日正式生效。

  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裁量权基准,涉9项行政权力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条文在不少法律法规中都能看到。当违反法律法规时,违法者究竟该罚多少钱,这就是由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所决定。

  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和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规定》中提到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并不仅仅在处罚、强制项目上,包括许可、征收、征用、给付、奖励、确认和裁决等共9种行政权力,全被纳入管理范围,这是一部综合执法裁量规定。

  《规定》提到,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复议和监督的依据。今年12月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定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并录入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供市民查询。

  以卖淫嫖娼为例,根据《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卖淫嫖娼者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究竟什么情况只拘留不罚款、什么情况是拘留并处罚款,什么情况又属于情节较轻,这些执法中的细节问题都需要在裁量权基准中有所体现。”一位法律人士说。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范围进行细分和规范,以“处罚”这项行政权力为例,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基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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